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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3-13 来源:  阅读次数:

(2016年11月19日泰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拟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举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准备事项;

(三)拟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草案,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部署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调查等活动;

    (五)决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是否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八)研究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讨论应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听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职能办公室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听取常务委员会各职能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听取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关于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研究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讨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建议事项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十七)研究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县委统一部署的有关工作或交办的有关事宜,提出办理意见;

    (十八)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自身建设事宜,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第七条  除因特殊原因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外,主任会议的议题经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征求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会各职能办公室的意见后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在主任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提出。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能办公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并及时汇报落实情况,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视其内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的职能办公室草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记录,根据工作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职能办公室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